滨州市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滨州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和类别是公益一类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渤海十六路与黄河十二路交叉口。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9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滨州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法人代表为馆长。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对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标本等藏品的征集、收藏、保管、预防性保护、修复、展览与研究;
(二)提供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社会服务,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弘扬爱国主义,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三)弘扬孙子文化、黄河文化等滨州地域特色文化。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维稳等职责。
(五)完成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滨州市博物馆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滨州市博物馆支部书记、馆长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履行以下义务: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人事工作安排;财务管理实施;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3次会议。会议一般由理事长主持。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博物馆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一)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需研究议定贯彻方法的问题;
(三)本单位领导集体成员及其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招录、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事项,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重大经济开支、大额现金支付,各类工程、采购、物资处理等资金运用项目;
(六)本单位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应参会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有关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确定,主要负责人认为条件成熟的,决定提交集体议论。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室人员准备规范化上会材料。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讨论。
(三)提前通知。讨论事项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必要时可将书面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成员的意见,综合各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不同议题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应进行无记名票决。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表决结果应通知未到会领导,并征求其对表决结果的意见。
(六)作出决定。根据表决的结果,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通过。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录应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出席人员、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地记载会议情况,尽可能记录发言者的原话,真实地反映会议的内容和全过程,不得任意增删或改动。
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载入会议记录本。属于记名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形成的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有关文件,须每年装订好永久保存。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领导集体会议上临时动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经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领导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领导集体的决定。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重大问题不按规定进行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按规定重新议事。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置6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博物馆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人事、财务、党建、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信访、值班、维稳等工作;
(二)展览陈列部。主要职责:承担博物馆基本陈列、专题展览及临时展览的总体规划、策划和实施。
(三)研究保管部。承担博物馆文物征集、鉴定、修复、收藏、保管、考古、博物馆学研究;开展藏品预防性与数字化保护及应用;承担馆刊等期刊和有关资料的编纂;弘扬孙子文化、黄河文化等滨州地域特色文化。
(四)社会教育部。承担观众服务、社会教育、少儿培训、志愿者管理及文明创建等工作。
(五)安全保卫部。承担博物馆安防、消防体系建设、运营和维护;承担博物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应急管理,物业管理等工作。
(六)数字与信息部。承担展厅多媒体系统的运行维护;承担内外宣传、新媒体平台网站、公众号、孙子文化智源库的采编和运行管理;承担文创产品的开发及利用,数字化博物馆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二十条 博物馆按照本馆的性质和定位,制定收藏标准,通过征集、交换、购买、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严格按照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包括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办理出库手续,必须经馆长或主管副馆长批准,其它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用毕及时办理归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提供严密周到的安全保障措施,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对藏品进行科学的保护与管理,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二十五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专家认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退出馆藏。
第五章 展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举办符合本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文化艺术知识,满足公众的精神需求。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举办的陈列展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展览要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第二十九条 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第三十条 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保护设施。
第六章 教育、研究、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为高校相关专业提供参与式教学和实践教学,为社会提供艺术教育的平台,提高公众的艺术欣赏水平。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其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第三十三条 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宣教活动,积极参与从国家到社区各层面的文化交流活动,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四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一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四十三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管理、专业技术等岗位。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优秀、合格等奖惩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主要包括岗位工作、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滨州市博物馆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