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滨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是为加强滨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滨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的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性质
第一条 滨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会为实现“学术为本、服务立会”办会宗旨设立的专业性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科研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鉴定、评审、推广普及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从事文博专业领域理论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原则均为获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常设性或临时性办事组织,如评议(审)组、课题组、调研组等,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学会相关专业或学术事宜。
第五条 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工作设在学会秘书处学术室,需指派专人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与服务性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针
第六条 遵循国家文物方针政策,遵守学会章程,发扬求实创新精神,倡导良好科研道德,坚持学术为本,发扬学术民主,崇尚科学公正,积极推进学会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依据学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研制学会科研规划和年度学术工作安排意见;
第八条 研制、修订学会科研规划课题指南,负责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和重点课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中心工作和文博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或重大科研攻关;
第十条 学术成果申报、鉴定、评审及发布、表彰和应用推广;
第十一条 对学会重要学术活动的指导和专业支持。如学术年会、实验区工作、馆校合作联盟行动计划等;
第五章 议事制度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会议决有关学术事项的组织形式。会议应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学会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由主任提议,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如有议决事项,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不少于应到会半数以上人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议决时,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可提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相关当事人列席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条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遵守学会章程和本规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向学术委员会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学会学术活动,为学会和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滨州市博物馆
202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