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馆学术管理,完善科研工作规章制度,使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特设立“滨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馆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咨询、评议全馆的科研和学术行为,为馆领导进行有关全馆学术和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学术创新,促进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为本馆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9人组成,原则上为获高级职称至少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吸收馆外知名专家为委员。委员需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作风端正,敢于发表意见,并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馆领导班子提名,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同意票超过出席选举人员三分之二的候选人当选。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根据我馆实际扩大为全馆工作人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 委员离职或退休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替补委员人选由馆领导班子提名,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馆长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审议本馆中长期学术、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本馆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三)审议本馆设立的科研学术奖项;
(四)审议本馆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五)筹划馆内学术活动和对外学术交流事宜;
(六)指导出版博物馆学术书籍或刊物;
(七)受馆领导班子委托,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八)其他有关学术科研工作。
第四章 议 事 规 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次,由主任负责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评议事宜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提案,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休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交由主任。主任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对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一个月内申请复议。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九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滨州市博物馆
202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