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物资(含文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滨州市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物资(含文物)捐赠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博物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博物馆捐赠物资(含文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人向博物馆捐赠的物资(含文物)应当是本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博物馆组织专家对拟捐赠品进行初步鉴定与审查。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与捐赠人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三)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
第五条 捐赠品需要计算价值的,按市场价计价。捐赠品没有市场价值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 给予捐赠人以下方式的鼓励和铭谢:
(一)授予捐赠者博物馆收藏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三)授予捐赠者博物馆荣誉馆员称号;
(四)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目录;
(五)将捐赠事件载入馆志。
对捐赠数量多或捐赠意义重大的,博物馆还将通过以下方式对捐赠者进行鼓励和铭谢:博物馆在捐赠目录设置专栏展示;博物馆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捐赠签字仪式;特定时间内在捐赠品展位附近显著位置以文字、图片方式宣传捐赠企业产品或个人等。
第七条 对于捐赠品,博物馆登记造册,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研究利用与陈列展示。
第八条 博物馆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藏品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博物馆积极配合捐赠人的查询,并如实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滨州市博物馆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