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2021-06-01 10:13:32 点击数:23625

文物征集是博物馆充实馆藏文物,发挥社会职能的重要保障之一。我馆研究保管部承担着征集收藏、科学管理和妥善保护藏品的重要任务。保管工作要求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为使文物标本等藏品得到妥善的保护管理和充分合理的利用,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结合我馆实际,特制定《滨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实际情况,为提高藏品征集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四条  通过对文物的征集、保护、研究、利用、展示,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现滨州悠久的历史文化,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升全市人民的文化自豪感和创造力,增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软实力。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五条  由馆长、副馆长、办公室、研究保管部负责人组成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审批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及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讨论决定藏品征集的方案。

第六条  研究保管部具体负责制订并实施日常藏品征集计划,组织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

第七条  设立滨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负责珍贵藏品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等工作。依据藏品的不同性质与类别,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应专家,以确保藏品征集工作精确、稳妥运行。

第三章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求

第八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遵守纪律、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熟悉本馆藏品情况,掌握藏品征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能够处理日常征集事务。

第九条 凡提出征集意向的藏品征集工作人员,需提交征集方案。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鉴定、草拟征集合同,配合研究保管部完成藏品拨库入库手续,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相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十条  本馆根据自身性质、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标本等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均在征集之列。从现有藏品结构和规模实际出发,重点征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主要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与资料,特别是反映我市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军事等各方面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等。

第十一条  滨州古代(1912年以前)的文物、资料或标本,具体包括:

1、佛教造像:包括各类金、石、陶质造像、造像碑等,尤以南北朝时期造像为主。 

2、盐业文物:滨州是商周王朝重要的产盐基地,遗留下众多与制盐有关的盐迹、遗物,如盔形器、滤器等。

3、书画及名人遗物:包括手稿、信札、题字、签署件、生活用品等。尤以滨州当地名人字画、信札为主。

4、史前遗物:如石器、陶器、玉器、骨器、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5、陶俑、三彩俑、泥塑等陶器。

6、铜器:包括历代礼器、生活用具、生产工具、铜镜、兵器等。

7、其它。

第十二条  民国(1912年--1949年9月)文物、资料或标本,具体包括:

1、反映近现代滨州社会变革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文物,以渤海革命老区留存的革命文物为主。

2、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与滨州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3、近代以来滨州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著名爱国侨领、社会知名人士的有关文物。

第十三条  现当代(1949年10月1日以后)文物

反映滨州现代化工业文明进程的文物,特别是反映改革开放成就的文物。重点征集老机器、老产品、老厂房图片等反映滨州经济建设、经济政策、生产技术、生产工具变迁等内容的文物。

第五章  藏品征集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收购、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

第十五条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帐。

第十六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馆可以对提供藏品的博物馆给予实物、技术、培训或资金方面的合理补偿。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藏品保管、修复、研究、展示等过程中原收藏博物馆发生的实际费用。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合理补偿的方案。

第十七条  收购,在对拟收购文物进行鉴定后,本着“增补短缺”的原则,对符合入藏标准的文物给予合理的评估,与卖方协议价购。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接受个人、团体捐赠,是文物征集的主要途径。收藏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文物无偿捐赠给国家。滨州市博物馆将对捐赠者予以表彰、致谢。特别重大捐赠者,将设特别展厅特别陈列。

第十九条  移交,接受公安、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获的文物及相关资料、标本等。

第二十条  调拨,文物调拨,或是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按照博物馆的性质与需要,有计划地拨给有关文物(标本);或是馆际之间,一方支援另一方,拨给对方所需的藏品。

第二十一条  代为保管,对个人持有的家传文物或流动、流通文物,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向文物部门提出委托代为保管。由滨州市博物馆负责评估、鉴定、拍照、建档、签订一定时间的无偿保管协议。双方一旦签订协议,要按照协议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藏品征集计划

第二十二条  非特殊情况,每年年底由研究保管部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文物征集会议,专题研究与藏品征集工作有关的事项。凡有征集意向的征集人,须提前递交藏品征集书面申请及藏品清单(包括名称、质地、时代、用途、尺寸、数量、价格等)与图片给研究保管部,以备开会讨论。遇有重大、特殊、紧急征集事项,具体藏品征集负责人还应提交阐述重要性缘由的书面报告,呈交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酌情考虑是否需要增开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七章  藏品征集工作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博物馆研究保管部负责文物征集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检查、督促和总结工作。征集的民间流散文物,征集时应当与文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签订合同,明确征集文物的名称、数量和权属等内容,并附加征集文物的照片以及相关资料,做好建档备份。征集到的民间流散文物,保存在市博物馆文物库房。同时,要对文物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陈列展示所征集的文物,并注明征集单位或捐赠人姓名;对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博物馆设置光荣榜,予以长久展示。

第二十五条  凡需购买的藏品在报批时要按以下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单件或每批次在1万元以内的藏品,可由馆内专家自行掌握;单件或每批次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藏品,必须有“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两名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单件或每批次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藏品,必须有“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三名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专家意见包括拟购藏品的真伪、收藏价值和参考价格等。征集购买藏品的审批工作实行专家鉴定一票否决制度。专家意见和审批研究过程等要有文字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对所征集的藏品要做好科学的原始记录。具体要求:①在征集调查时,由物主写成书面材料或由征集人当场记录,并请物主签名确认;②记录要实事求是,要经过核实,不能道听途说或主观编造;③准确记录初步鉴定意见及藏品的价值评估;④要注意记录有关的人物、事件和情节等材料;⑤用不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并及时录入电脑;⑥必须附上有关照片、拓片或绘图。

第二十七条  所征集的藏品必须尽快移交到指定的库房妥善保存,不准在私人手上存放保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和拨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所征集的藏品在总帐登记时,征集人员必须将有关的原始资料和鉴定意见表等移交给总帐保管员存档。

第八章  藏品征集经费审批权限及支付

第二十九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审批权限为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藏品征集经费在使用之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后实施采购。

第三十一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必须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

第三十二条  从文物商店或拍卖行等企业、事业和团体单位购买或有偿调拨、移交、价拨的藏品,对方需开具完税发票。

第三十三条  从民间私人手中收购藏品,卖主须填写收款收据,并提供个人身份证等资料,本馆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  所征集回馆的藏品须登帐拨库后才能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报销单据上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审批权限人签名,并附有合同、专家鉴定意见表、收款凭据等材料。

第九章   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第三十五条  为了使藏品征集工作组成员尽快熟悉掌握本馆藏品征集工作的基本程序,熟练处理日常征集事务,特制定藏品征集工作流程表,以供日常文物征集工作之用。

一、征集调查。征集部门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二、专家鉴定。征集部门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估价建议。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五、征集实施。博物馆召开馆务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征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

六、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七、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八、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章  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滨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工作制度》及其附件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滨州市博物馆。

滨州市博物馆

2021年6月1日

开放时间:

 

周一:全天闭馆(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二至周日:9:00-19:00(18:00停止入馆)

*如有需要临时闭馆,届时将告示公众。

交通信息:

 

公交线路:

西门-滨州105路公交:滨州市博物馆站下车即可到达。

北门-滨州106路公交:滨州市图书馆站下车即可到达。

预约电话:0543-3215689

地       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六路7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