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博物馆 “博物馆之友”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滨州市博物馆“博物馆之友”。
第二条 本组织是由文博爱好者、热心博物馆事业、热 爱滨州历史文化,并愿意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和非营利性机构、组织团体等。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按照国家文物法规组织活动,推动滨州市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滨州市博物馆和博 物馆之友的共同进步,增强双方社会互动性,发挥文博机构 服务于公众的职能,提高滨州市博物馆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文博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入会条件
第四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及单位,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博单位相关规定;
(二)拥护本组织的章程,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热心文博事业,能够主动协助滨州市博物馆推动各项工作;
(五)无偿向滨州市博物馆捐赠具有较高价值的文物、文献等藏品。
第五条 本组织入会实行申请制,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 位,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滨州市博物馆提交申请表,经审核通 过后成为博物馆之友。博物馆之友会员单位中的人员均可作为博物馆之友会员。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免费参观滨州市博物馆举办的常设展览、临时展览等各种陈列展览;
(二)免费参加滨州市博物馆举办的论坛、研讨会、讲座、沙龙等交流活动;
(三)免费获得滨州市博物馆出版的刊物、书籍、图录及宣传材料等;
(四)个人撰写的学术文章经审定可在滨州市博物馆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给予优先免费发表;
(五)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执行滨州市博物馆“博物馆之友”章程;
(二)对滨州市博物馆各项工作发展提出专业意见或建议,协助我馆在文物、文献征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开展工作;
(三)优先向滨州市博物馆捐赠文物、文献资料等收藏品,提供文物文献征集线索;
(四)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维护本组织的各项权益;
(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滨州市博物馆,积极介绍或组织观众进行参观游览。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八条 会员的登记管理
(一)博物馆之友会员的登记与管理由滨州市博物馆负责;
(二)博物馆之友实行会员证管理体系,会员证采取实名登记,仅限本人使用,不允许转让转借;
(三)会员证遗失,应由本人向本馆申请补发;
(四)每年组织召开“博物馆之友”座谈会,为滨州市博物馆相关工作提出一定建议,作为中心日常工参考;
(五)会员资格有效期三年,从获发会员资格日起计。有效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可继续享有会员资格。三年之内无任何联系并未特别说明者,视为自动退出;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七)会员资格不可作营利用途, 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会员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九)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组织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滨州市博物馆所有。